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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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静安开发区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称为静安开发区股份公司,住所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开发区内。公司依法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务咨询、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
第三条 公司宗旨和目标
公司以诚信、创新、共赢为宗旨,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综合务企业,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股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第六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大会的表决采用举手或者投票的方式进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情况、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十条 股东大会的公告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当提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对象等。
第三章 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其中独立监事不少于1人。
第十三条 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和更换
董事和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和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和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公司的财务和会计
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制度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的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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