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园区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静安园区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某路某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静安园区公司章程,股东有哪些优先购买权?
静安园区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况
第一条 公司名称:静安园区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某路某号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科技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市场营销等。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第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
第三章 股东及股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丁、戊五人,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如下:
甲: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持股50%
乙: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持股20%
丙:出资人民币壹佰万元,持股10%
丁:出资人民币伍拾万元,持股5%
戊:出资人民币拾万元,持股5%
第四章 股东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八条 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十七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十八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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